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1] 项目进度与论证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得超6个月[12]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不得超12个月[12]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8] 信息披露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主要内容[6]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用于其他项目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3]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净额10%,使用需独立董事意见、保荐人同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5]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同意[25]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1%,使用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5] 项目实施方式变更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控制[22] 现金管理 -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7]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并报告[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7] 报告出具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鉴证资金使用情况[28]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并制止违法使用[29] - 保荐机构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及时向交易所报告[29]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31]
通源环境(68867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