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000592) -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 法》或者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