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规则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7] 现金分红条件 -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需满足条件,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9] - 公司出现4种情形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0] 现金分红比例 - 符合条件下,每年度现金分配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 政策调整与审议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17] 未分红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未现金分红或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应详细披露原因[19] -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近两个连续会计年度特定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超50%,未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50%,需说明现金分红比例依据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规划[21] 高额分红披露要求 - 现金分红金额达或超当期净利润100%,且达或超当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50%,需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等内容[21] 特殊审计报告分红披露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需披露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23] 高负债负现金流分红披露 -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80%且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当期净利润50%,需披露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23] 股利派发时间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5] 政策调整条件与监督 - 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应满足规定条件并履行决策程序[25]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发表意见并督促改正[26] 特殊情况披露与说明 - 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为正,应披露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情况及增强投资者回报措施[20]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前,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说明[2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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