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0]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6]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股东会相关时间规定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股东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11][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5]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通知[1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股东会决议相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3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3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37] -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特别决议通过[37]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需特别决议通过[37] - 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特定人员订立公司业务管理合同[37]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二个月内实施[29]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7] -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8]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4]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修改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44]
*ST奥维(002231)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