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维(00223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 - 包括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2] 报告标准 - 重要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 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占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需报告[10] - 涉案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务未清偿等重大风险事项需报告[11] - 变更公司名称、经营方针等重大变更事项需报告[12] - 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及时报告[9] 计算原则 -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8] -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9] 股东相关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应及时报告[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形应及时报告[14] 子公司规定 - 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按持股比例适用规定[14] 报告流程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6] -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特定时点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16] - 重大信息相关材料需书面报送并签字[16] - 报告义务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项情况[17] - 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汇报董事长[17] - 公司管理人员敦促重大信息收集上报工作[19]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可追究责任[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