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超募资金存放于专户管理,二次以上融资分别设专户[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5]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投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0]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金额不超总额30%[1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投资计划进行,异常及时公告[9]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募投项目变更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9]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明确同意[19]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要进行可行性分析[2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公告相关内容[20]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内容[2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及时公告[23]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独立董事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与信息披露差异,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6][27][28]
松井股份(688157) - 松井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