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福星股份(000926)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福星股份福星股份(SZ:000926)2025-10-30 19:28

制度修订 - 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议案[2] - 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2]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序号1 - 10项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8] 章程变更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部分条款有非实质性修订[12] - 章程新增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及党组织设立条款[12] 股份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3] 股东权益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16] - 公司股东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16]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16] 会议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董事规定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股东可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5]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5] - 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30%以上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26] 财务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2]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3] -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亏损[33] 公司合并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34] - 公司合并、减资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系统公告[3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5] 恶意收购 - 恶意收购情形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被解职,公司按其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十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2] - 恶意收购发生时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继任董事会至少2/3以上原任成员连任[27] - 恶意收购时继任董事会须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职工选举产生[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