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等[9]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8]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且不得质押[2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27] - 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8]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30] 节余资金与用途变更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程序使用,超10%需股东会审议[3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3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视为擅自改变[32][33] 项目终止与新投资 - 终止原募投项目需科学选新投资项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20] 资金使用审批与披露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25][27] 资金使用监督与检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收支和投入[35]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5]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6] - 保荐机构等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情况[38] - 保荐机构每年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8]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0] - 本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40]
长青集团(00261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