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长青集团长青集团(SZ:002616)2025-10-30 20:00

选聘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 - 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5] - 可提聘请议案的包括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7] - 竞争性谈判需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事务所进行[7] 评价标准 - 评价事务所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两年[11]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改聘情况 - 出现五种情况公司应改聘事务所[14]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5] - 改聘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情况[16]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委员会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7] 监督管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及审计工作,违规严重按程序处理[19] - 公司不再续聘有特定严重行为的事务所并扣减费用[19] 信息披露 - 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和决议需在年报披露的应披露[21] -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1] - 应充分披露选聘决议及被改聘事务所陈述意见[22]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24] -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审议通过生效[24] - 制度文件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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