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6]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8]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9] 内部审计机构 - 配置至少三名专职人员[6]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10]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10]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 重要对外投资等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15][16] 内部控制 - 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14] - 审计关联交易关注关联方名单更新等内容[17] - 审查信息披露制度关注制度制定等内容[18][19] 整改与责任 -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23] - 分析研究典型问题完善管理制度[23] - 重大违反财经法纪追究责任并赔偿[27] - 违反公司规章按制度处罚责任人[27]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修改、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