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000926)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辞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 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