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11次会议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5] 专户支取与协议终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3] 募投项目延期与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3]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资金置换与使用规定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20]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20]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7]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18] 核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00670) - 海外监管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