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 -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版)
广东建工广东建工(SZ:002060)2025-11-04 17:31

公司历史 - 2001年12月27日注册登记成立,由7家发起人发起设立,设立时总股数为13800万股[6,15,16] - 2006年8月10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8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交所上市[7] - 2008年8月29日公开增发5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交所上市[7] - 2011年9月20日非公开发行8598.72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交所上市[7] - 2023年2月13日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19145.2567万股股份购买资产并在深交所上市[8] - 2023年7月4日向特定对象发行36067.861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并在深交所上市[8] 公司基本信息 - 注册资本为375439.3242万元,已发行股份数为375439.3242万股[8,16] - 经营宗旨是成为国内一流、区域龙头的新型城乡建设建造服务运营商和省内领先的清洁能源相关运营商及装备制造商[12] - 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等一般项目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许可项目[13]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后,第(三)、(五)、(六)项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2]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违规买卖股票收益的规定,董事会未执行的,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特定情形下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2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六种情形需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4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82]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8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9]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90] 公司运营与财务 -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06]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06] - 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9] 其他 - 公司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95]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12] - 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