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5] 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收购、出售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三,或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十日内需书面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需公告并说明理由[16]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7] - 股东会召集人发布通知公告时需向深交所提供证明文件,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7][18] 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21] -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百分之一以上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25] 投票制度 - 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34][49]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2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8] 会议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需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股权登记日不变[29] 会议召开地点与形式 - 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章程规定地点召开,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并采用网络表决[29]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对股东会提案公开征集投票权[31] 董事候选人披露 - 董事候选人需披露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单位工作情况等详细资料[3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5] 会议变更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5] 独立董事提案 - 涉及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应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34] 董事提案方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34] 股东出席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38] 关联交易表决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需宣布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比例[44]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 投票权征集限制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48] 表决规则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9]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70]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5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3]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54] - 特定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4]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55]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5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56] 股东会授权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非法定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授权需书面申请、不违规且报告结果[57]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影响超10年则保留至影响消失[59] 决议公告 - 召集人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决议公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需单独计票披露[61] 法律意见书披露 - 法律意见书应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包含召集召开程序、人员资格等多方面内容[61] 提案结果披露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再次提交需单独披露[62]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的提案应在授权期限内实施,因故终止或到期未实施需及时披露[63] 规则解释与施行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95][96]
ST华闻(0007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