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0012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公司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担保限制条件 - 原则上不为连续两年亏损(控股子公司除外)企业提供担保[9] - 原则上不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企业提供担保[9] 特殊担保规定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该等主体应提供反担保[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2] 担保管理部门 -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是担保行为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20] 担保后续管理 - 财务部指定人员管理合同及资料并定期与银行核对[20] - 发现异常担保合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20] - 经办责任人督促被担保人还款并关注情况[20] 追偿程序启动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启动反担保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1]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启动反担保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2] 其他规定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2] - 董事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法律责任[24] - 经办人违规提供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承担责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