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601607) -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编号:公司-董-017-2025-V2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数,即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股份总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可以集中使用,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既可以把所 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万股股份,假设本次选举应选董事人数为九位, 则该名股东对该项议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