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8] - 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6][12] - 可对暂时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资金支取与审批 - 1次或12个月累计支取超5000万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或顾问[9] - 使用先由财务负责人签署,再经总经理签署,超范围报董事会[12] 项目管理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可行性[16] - 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发表意见[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100万或项目承诺投资额5%,免特定程序[26] - 节余占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免特定程序[26]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16][29]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2]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9]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23] 审计与披露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30]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或顾问核查及会计师鉴证结论[31]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9]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31]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资金,发现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31] 办法修订 - 2008年4月17日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3] - 2012年9月25日第一次修订[33] - 2013年5月7日第二次修订[33] - 2022年10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25年11月6日第四次修订[33]
宏昌电子(603002) - 宏昌电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