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以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4] - 单笔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审议表决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0] - 股东会审议特定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部分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审核与管理 - 董事会审核担保申请应审慎控制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17] -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时,利害关系董事应回避表决[17]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符合规定的书面合同[18] - 资金管理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按季度填报情况表给证券部[20] - 资金管理部应跟踪监督被担保人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汇报[20]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等程序[20]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等资料,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21]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需专项说明[23]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披露,如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23] - 未按规定审批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6]
科恒股份(30034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