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履行[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2]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4]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17]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6][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其他的顺序使用[19] - 超募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信息[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和股东会审议[2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2]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等要求[24] 项目跟踪与报告 -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报告和公告[20] 资金使用监督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2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8] 保荐人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0]
佳电股份(0009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