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佳电股份佳电股份(SZ:000922)2025-11-10 18:31

投资审议 -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事先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6] 子公司投资 -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规定标准,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再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实施[9] 委托理财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合理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9] 投资流程 -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总牵头及负责人为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外投资项目组[11] - 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项目组应对项目全面评估,具备可行性提交总经理审核[11] - 总经理审核认为可行,根据投资决策权限及制度,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审议[11] 投后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实施后,项目组负责跟踪投后管理事宜[13]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出现异常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13] 人员委派 -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人选由公司党委决定[14] 财务监督 -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16]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会计师监督财务状况[16] 投资回收与转让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18]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18] - 对外投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18]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1] -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事项[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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