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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玻A(000012)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南玻集团南玻集团(SZ:000012)2025-11-11 17:02

制度名称变更 - 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3]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7] 重大资产交易审议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形之一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指标数据为负取绝对值计算[6]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股东会授权与召开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7]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等六种情形,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8]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8] - 审计委员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反馈[9] - 董事会不同意或十日内未反馈,上述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应在五日内发出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发通知,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9] 通知与提案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5] 投票与计票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同一表决权可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0]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1] 决议与公告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持股总数及占比等[1]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作特别提示[1]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应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向相关机构报告[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 公司以特定方式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就回购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24]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规定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4]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5] - 本规则与相关规定相悖时,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