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300521)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决策标准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30%等,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6]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7] - 未达上述标准且非规定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及总经理权限外,由董事长批准[8] 对外投资管理流程 - 负责部门立项前可行性研究与评估,立项后成立评估小组[10] - 财务部门确定项目后筹措资金,协同办理手续,严格借款、审批与付款[10] - 确定方案应听取意见,权衡利弊选最优[13]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 实施后根据需要派驻产权代表,及时掌握情况并报告处理[14] 对外投资收益与处置 - 财务部门加强收益控制,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账外账[14] - 收回、转让、核销需按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决定[17] - 项目终止需全面清查被投资单位财产[17] - 核销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17] - 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处置资料并进行会计处理[17] 对外投资监督与报告 - 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9] -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19] -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经理并纠正完善[20] 其他规定 - 公司参与投资或设基金应及时披露,达审议标准按规定履行程序[20] - 本办法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