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30142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世纪恒通世纪恒通(SZ:301428)2025-11-11 20:32

关联交易审议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以下由董事长决定[6]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以下由董事长决定[6]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关联交易审议特殊情况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适用规定,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6] -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有变化等按金额适用规定,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6] - 每年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总金额并按规定披露,超预计按超出金额适用规定[7]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及财务资助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不再累计[8]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重大关联交易及会议审议要求 - 重大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难判断时可聘独立专业顾问审核[11]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12] - 需提交股东会的关联交易先经董事会审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可直接提交[12] 股东会关联交易表决及制度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总数[1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为有效[15] - 关联交易涉及《公司章程》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1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实施,修改亦同[1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抵触时以后者为准[17] 关联交易审计评估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交易标的可不进行审计或评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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