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8]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律师聘请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3]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等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5] - 提案涉及分拆等,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中小投资者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需对特定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28]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8]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9]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表决规则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28]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8]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29]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0]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0] 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和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30]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30] 提案提示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31]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实施[31]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等违法股东可60日内请求撤销[31] 争议处理 - 争议事项应及时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33] 规则制定 - 规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35] 规则解释 - 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35]
世纪恒通(30142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