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专户设置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资金存放与使用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13] - 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要求,到期归还并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4] 募投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5]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1]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4] 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1] 配合工作 - 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1]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1]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26] -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工作失职失责将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26] 办法说明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办法自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原《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28]
龙建股份(600853) - 龙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