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 公司财务管理由总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子公司财务人员任命与解聘由总部负责[2] -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资料负责,财务报告需其签署[3] - 财务负责人负责监督审批收支、组织核算、编制预算等工作[4] 会计政策 - 公司执行统一会计政策,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需董事会表决通过[8] 财务制度 - 公司应建立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10] 预算管理 - 公司实行统一经营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12] - 公司严格按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建立内部成本费用控制责任制度[14] - 预算执行中若与实际重大偏离,应及时修订并报批[14] - 各部门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经管理层审批后执行[14] - 财务部门向公司领导提供成本费用预算及完成情况财务数据[14] - 公司应每年末按年度经营计划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经管理层审批后执行[18] 资金管理 - 公司根据资金预算方案筹集、支出和回收资金,控制应收款和负债规模、时间,并滚动调整预算[19] -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资产统一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责[16] - 公司应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20] - 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台帐登记,定期清理催收,逾期较长的共同催收[20][21] - 公司定期召开应收款项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管理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21] - 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取得核销证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核销[21] 资产管理制度 -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每年至少维护和清理盘点一次[24] - 公司制定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对投资预算编制、取得等环节控制[27] - 年末无形资产使用和财务部门检查分析,有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29] 担保与举债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1]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1] -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信托资金、银行贷款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按规定权限审批[30] - 公司担保行为需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按权限审批,特定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0][31] - 公司原则上不得将资金外借给其他单位,确有需要应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按权限审批[31] - 公司原则上不得向外提供担保,确有需要应落实反担保并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按权限审批[31] 利润分配 - 公司利润分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审批后实施[37] - 公司按利润分配方案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增加资本[37] 信息披露 -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要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影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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