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及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及时披露[13]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3] - 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5] 金融服务协议规定 -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 应在协议期间每个年度披露预计业务情况,含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等[21][22] 持续披露与评估 - 需在定期报告持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2][23]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金融业务专项说明,统计发生额和余额[23] - 保荐人等每年对协议等情况专项核查并披露[23] - 独立董事结合中介说明就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23] 交易计算标准与定价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投资等金额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25]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参照原则和定价方法[32][33] 披露内容与文件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上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等文件[34]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人介绍等内容[35] 特殊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进行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9]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满足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40]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数[43]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冲突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4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43]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4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3]
健康元(600380)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