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4]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是关连人士[7]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无法确定则双方协商[10]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低于3000万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超300万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低于3000万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与关联人超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由股东会审议[13]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超300万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5] 持续关连交易 - 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得超三年,因交易性质需超三年的,需委任独立财务顾问[21] 连串关连交易 - 连串关连交易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合并计算[18] - 若连串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会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二十四个月[20] 会议决议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7] 回避规定 - 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否则其他董事可要求其回避[19] -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等可提出申请[19] 公告要求 - 公司对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25] 合规规定 - 公司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一般规定,包括披露交易和经股东批准等[29]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0] 豁免情况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等衍生品种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31]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等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31] 参股公司规定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规定执行[32] 文件保存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时间定义 - 本制度“及时”指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3]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等情况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33] 数字定义 - 本制度“以上”“超出”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5]
四方精创(300468) -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