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2]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2] 担保后续处理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16] - 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8]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18]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情况[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0]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记录并公告相关决议[22] - 财务部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2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信息[22] 违规责任承担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4]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24] -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可罚款或处分,违反刑法移送司法机关[25]
四方精创(30046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