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300468)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 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