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范围与主体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超50%子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公司[2] -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50%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宜[16]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6]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6] 信息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9] - 董事等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7]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8] 信息披露渠道与形式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4] - 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15]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13]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13] -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1]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应最先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10] -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17]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17]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文件报公司证券部[23] 信息保管 - 公司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期限不少于10年[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30]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29] -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30]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将视情节处罚并可要求赔偿[33]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4] - 公司聘请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34] 制度其他规定 - 公司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需说明原因等[7] - 公司在研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资料[17] - 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由财务部监督执行情况[27] - 制度与相关规则冲突时按有关法律等执行[3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批准后施行[36]
双象股份(00239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