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补充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4]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4]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20] - 改变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20][21][22] 资金使用与审批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按不同比例履行程序[19] -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21] - 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4]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使用需相关决议和审议并披露[25]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9]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30] 其他规定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3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同此[3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36] - 制度文件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37]
晶澳科技(002459)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