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002459) -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2025年11月)
晶澳科技晶澳科技(SZ:002459)2025-11-17 20:31

关联方界定 - 《深交所上市规则》,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深交所上市规则》,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香港上市规则》,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投票权人士为关连人士[6] - 《香港上市规则》,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在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个别或共同行使10%以上表决权时为关连附属公司[9] 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除担保),需独立董事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批准[19]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应及时披露,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反担保[20][21]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11]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额适用相关规定[21] - 公司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相关指标适用规定[21][2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时,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预计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2]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以存款或贷款利息为准适用规定;与关联财务公司业务以存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利息较高者为标准[23] - 连串关连交易在12个月内进行或完成需合并计算,若属连串资产收购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25]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6] - 公司与关连人士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委任独立财务顾问[2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7]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9]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3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31] -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回避措施[32]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但其他应履行义务仍需履行[34] 制度相关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35] - 公司新制度自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36] - 公司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新制度生效日起自动失效[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本制度颁布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