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0]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他用,开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8] - 公司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报告并公告[12]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2]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前次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4]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披露[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7] - 拟超10%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开股东会审议[18]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9]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募集资金置换操作 - 公司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需按季度操作并通知保荐机构[22] -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需次月底前完成并按季通知保荐机构[2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保荐同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3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同意[3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30][31]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7]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9] 募集资金管理职责 -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具体实施[6]
瑞立科密(0012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