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8] 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2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和年报一同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和年报一同披露[32] -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32] 违规处理 -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6] - 募投项目合同需报证券部备案,未备案扣减单位考核分[37] - 违反办法致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37] - 致使公司损失,责任人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37] 适用范围与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9]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3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40]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41] - 文件发布主体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42]
新疆众和(600888) -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