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规定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签订要求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需两周内签新协议[6][7] 资金使用信息提供 - 财务部应每月向总经理、董事会办提供一次募集资金使用说明[10] 资金情况检查频率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0] 资金置换时间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产品期限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流动资金补充规定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7] 超募资金制度适用时间 - 2025年6月15日后公司发行证券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制度;此前已取得的适用原制度[26]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审计与核查要求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4]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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