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00244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投票权与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乘积[2] - 非独立董事选举,股东表决权数等于持股数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乘积;独立董事选举同理[9] 投票有效性 - 股东只投同意票,投票总数多于累积表决权数无效,等于或少于则有效,差额视为放弃[10]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高到低排列,位次在应选董事人数前且得票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当选[11] - 若排名末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致当选人数超拟选聘人数,排名在前当选,相同者重新选举[11] - 若全部可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聘人数,符合者当选,不符者重新选举[11] 特殊情况处理 - 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当选董事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重新选举[11] - 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董事,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15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并推荐缺额候选人[12]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6]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