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等[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实施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完成[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证券发行与报告编制 -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董事会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3] 监管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9]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编制、审议和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9] 配合与整改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0] 违规处理与办法施行 - 公司及其相关方违反办法,将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惩戒查处[32] -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原2024年相关办法同日废止[32]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乐山电力(600644)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