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600644)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乐山电力乐山电力(SH:600644)2025-11-19 19:01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7]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11] - 连续任职满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资格限制 - 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提名[13]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20]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部分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22]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保障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等[26] - 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时间[26]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7]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8] - 为独立董事提供责任保险[28] -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8]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1]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的股东[31] 制度施行与废止 -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2] - 原2024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同日废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