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规定 - 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1%[10]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10] - 大股东协议转让减持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2] - 大股东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公司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7] - 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现金分红或累计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特定方式减持[8] - 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特定方式减持[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告前特定时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9] - 持有5%以上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规定[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各自持股总数的25%[14] - 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减持仍应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15] 信息披露 -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相关时点或期间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21]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21]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1] -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大股东等买卖公司股票披露情况[22] 定义与施行 - 公开发行股份指首次公开发行等行为,但重组上市、股权激励发行股份除外[25] - 股份总数是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股份数量之和,优先股不计入[25] - 持有5%以上股份指相关股票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优先股不计入[25] - 减持股份指减持A股的行为[25] - 一致行动人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25] - 本办法未定义用语含义按有关法规和规则确定[2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办法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6] - 原2024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日废止[26]
乐山电力(600644)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