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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崧盛股份崧盛股份(SZ:301002)2025-11-20 19:16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 司的关联人;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