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3]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七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16]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4] 信息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4]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冲突或误导投资者[6] 信息披露时间与方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7]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8]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需披露[20] -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9] - 除重大事项外,公司名称等变更应披露临时报告[21] 报告审议与审核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5] 人员责任与义务 - 董事和高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6]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24][25]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及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25] 异常情况处理 - 公司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并及时澄清[23] 股东义务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8] 报告编制与审定 - 定期报告编制由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拟定时间,经董事会等多环节审议后披露[31]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经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深交所披露[33] 文件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部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0] 信息豁免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5]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原因消除等情形应及时披露[35] - 公司拟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豁免部分信息披露[35] 信息报送与确认 - 向证监会或深交所报送报告由证券部或指定部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核[33]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36] 内部配合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高管需答复董事会秘书询问并提供资料[28] 信息保密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对外公布等事宜,非经授权他人不得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38][39] -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签署保密协议[39] - 公司内部沟通不得涉及未正式披露信息,新闻稿需董事会秘书审稿[39] 控股股东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保密,及时通知公司披露[39][41] 财务内控 - 公司应执行财务内控,内部审计监督并报告情况[42]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44] - 违规人员将受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或要求赔偿[44] - 外部单位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报告监管机构并保留追责权[44]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46] 规则实施 -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修订,2025年11月实施[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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