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珈伟新能(SZ:300317)2025-11-24 16:4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协议[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属安全性高的产品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资金差异与信息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6] 资金监管与检查 - 财务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制度实施与适用 - 《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后公司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原有规定[31]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