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珈伟新能(SZ:300317)2025-11-24 16:45

关联人界定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 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方[6] -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未来 12 个月内、过去 12 个月内符合条件的视同为关联人[8]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总数[12]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 30 万元交易需特定程序[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交易需特定程序[14] - 未达上述额度交易,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等审批并报备[1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7] 违规处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规定,与关联方发生违规的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公司发现后 1 个月内责成占用资金的关联方予以清偿[2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应在公司发现后 1 个月内由相关责任人向公司上报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