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股东相关规定 - 控股股东指持公司总股本50%以上股份等情形的股东[2] 资金使用与担保 - 公司不得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5] - 公司对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 关联交易与责任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支付需审查决策程序[7]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9] 资金占用处理 - 资金占用经程序可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9] - 年度终了需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专项审计[10] - 发生资金占用应控制“以股抵债”等条件[10] - 发生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0] 人员处分 - 董事等协助侵占资产等违规,董事会视情节处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