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恒光股份恒光股份(SZ:301118)2025-11-25 18:02

担保审批 -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总裁无权决定[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由股东会审批[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审批[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由股东会审批[6] 担保条件 - 公司可为偿债能力强且符合规定的特定条件单位担保[4] - 存在不符合法规、亏损等情形不得为其担保[5] 申请资料 - 申请担保人需提供企业执照、申请书、财报等资信资料[4]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9] - 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披露程序[11] 资料管理 - 公司应如实向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10] - 公司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10] 责任追究 - 董事等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被追究责任[10] - 审批决策等人员决策失误或失职致公司损失应视情况追究责任[10] - 担保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0]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3] - 反担保或防范措施须与担保数额对应[6] - 公司关联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10] - 办理贷款担保业务需提交相关材料[11]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