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且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0][9]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质押等[9] 专户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6] 项目评估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评估[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评估[10]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具体使用计划[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制度第十二条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31]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公司应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预计无法按期归还,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9] -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1]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7] 用途变更与地点改变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2] 核查报告相关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等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4] - 公司应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4] 问题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4] 制度相关 - 本办法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36] - 本制度规定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6]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2023年5月修订制度废止[37]
湖北能源(000883) -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