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0105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26 22:34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提交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提交通知[11] 召集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9]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投票权与制度 - 股东买入超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有效表决票数=所持股份数×应选人数[23] 选举规则 - 股东对议案投出表决票数应≤有效表决票数,候选人数应≤应选人数,否则表决票作废[24][25] - 当选董事得票数应大于出席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25] - 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表决计算[25]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31]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通过[37] -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37]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37] -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披露股东会所议事项或决议,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备案[40]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40] - 会议议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40] - 相关会议文字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40] - 股东会可通过决议对董事会进行授权[41] - 普通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1] - 特别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董事会决策授权事项应充分商讨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42] - 董事会决策授权事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各方监督[42] -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