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应提交审议[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财务资助行为须经审议[1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审议[12]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6] - 临时股东会在规定情形出现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应召开[18] 股东相关权利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1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6] 股东会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2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29] 股东会主持与表决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4]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表决不同提案[43][44]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44][52] 决议相关规定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66] 其他规定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3] -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64]
奇安信(688561) -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