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投项目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0]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2]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0]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7]
龙元建设(600491) - 龙元建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